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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戚向栋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向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向栋,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浙江雷诺化纤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向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06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戚向栋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戚向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向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戚向栋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戚向栋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戚向栋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