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其、杨雪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其,杨雪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其,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杨雪甫,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徐建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雪甫在(2017)浙0481执15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雪甫存款人民币317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37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