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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938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东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