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瑜、于杰等与李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于杰,李忠锋,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069号原告:张瑜,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于杰,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忠锋,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区通山路11号-126。法定代表人:左晖,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张瑜、于杰与被告李忠锋、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