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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瑜、于杰等与李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于杰,李忠锋,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069号原告:张瑜,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于杰,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忠锋,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区通山路11号-126。法定代表人:左晖,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张瑜、于杰与被告李忠锋、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