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爱英、张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爱英,张虎,张龙,刘胜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爱英,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市孝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虎,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龙,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胜金,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再审申请人黄爱英、张虎、张龙因与被申请人刘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爱英、张虎、张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债权债务未发生在黄爱英与张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爱华不应对张后华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审���院仅凭一张被涂改过的借条,在三名被申请人均未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借条”记载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6日,而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爱英、张虎、张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