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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泉州中瑞包装有限公司、韩显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泉州中瑞包装有限公司,韩显祖,韩加都,黄踵强,林传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602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经营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印,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被告:泉州中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城南工业区(螺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69286D。法定代表人:韩显祖,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显祖,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韩加都,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踵强,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传阳,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瑞包装有限公司、韩显祖、韩加都、黄踵强、林传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冬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