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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林吉申请执行郑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林吉,郑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郝林吉,男。被申请执行人郑全省,男。本院在执行郝林吉申请执行郑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全省履行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