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林吉申请执行郑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林吉,郑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郝林吉,男。被申请执行人郑全省,男。本院在执行郝林吉申请执行郑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全省履行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