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梁书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81号梁书平:你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涞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终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从2013年5月份,涞源县宏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涞源县滨湖新区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工程。2014年3月11日,涞源县泉坊村、石门村的部分村民以政府征地补偿款标准过低为由,在该施工工地门口聚集围墙,并喊嚷着不让工人干活,致使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运送建筑材料车辆无法通行,施工单位被迫停工。直至4月2日,施工单位报案,部分围墙村民撤离。此次两村村民围堵施工单位,导致该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795051元。在村民围堵过程中,你和其他同案被告人多次参与围堵,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以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你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