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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毛罗匡、张红江等147户村民等与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毛罗匡,张红江等147户村民,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223行初7号原告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毛罗匡、张红江等147户村民(原告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毛罗匡,男,汉族。诉讼代表人张红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稔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曹玉庆,任局长。出庭行政负责人翁兵书,任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民,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毛罗匡、张红江等147户村民(以下简称“147户村民”)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147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毛罗匡、张红江及委托代理人徐稔樱、张晓婷、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的出庭行政负责人翁兵书及委托代理人王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147户村民诉称,1999年因修建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原告所在的渑池县南村乡河水村全体村民整体移民至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为查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中对渑池县南村乡河水村147户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全部账目明细以及该147户村民的移民情况,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公开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中对渑池县南村乡河水村147户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全部账目明细以及该147户村民的移民情况。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下午进行了签收。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快递单,申请表等证据。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辩称,根据有关文件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主管范围。2017年2月20日开封市祥符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已向原告公开了全部信息,并邮寄给原告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误认为原告已知晓该信息,无需再向原告回复,所以未及时回复原告。2017年3月3日被告就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向原告代理人进行了答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原开封县委员会文件两份,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对毛罗匡等申请公开移民情况资料的回复,邮寄单,开封市祥符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所发律师函的回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147户村民于2017年1月11日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中对渑池县南村乡河水村147户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全部账目明细以及该147户村民的移民情况。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进行了签收。2017年3月3日被告就原告的申请制作了“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对毛罗匡等申请公开移民情况资料的回复”,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并送达。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进行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147户村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就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的请求,因被告已进行了答复并送达,故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其主管范围,以及开封市祥符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已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同时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答复等,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对原告147户村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147户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俊豪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丽附原告名单:毛罗匡、张红江、张双喜、余小根、王天明、张小平、毛书刚、李玉平、张林平、张海军、张银尚、张见平、李虎伟、李汉喜、李华军、张先伟、张文平、李玉良、李张和、李军平、崔小红、张银虎、李玉分、李玉柱、张法友、张连江、张李军、李连收、杨西花、张战江、王伟明、李小栓、李善喜、王发明、张梅军、李峰、李方、王丰收、王年西、平艳红、李夫江、毛磊、毛小伟、毛宝珠、毛占民、毛书民、毛丁柱、毛贤珍、毛战友、杨军友、毛令分、毛有分、毛奇分、毛革命、张欢百、毛小来、毛振海、张青午、张小洛、张连拴、张林修、张连西、张天友、张拴敏、张举拴、张欢丁、张洋、宋小吉、张西岗、宋遂上、宋小年、张金花、张遂姣、李连军、张永芳、张占东、张西栓、余小良、余爱良、余金勇、毛小梅、毛选民、张连白、余学良、张小民、杨彩霞、张振欢、张占平、张在军、张军平、张小黑、张海峰、张红军、张来军、毛玉珍、张夫军、张泽平、李合适、李志祥、张举平、宋遂巧、赵伟民、徐元寿、李三保、张关友、张林红、张爱民、张连军、张利平、李玉波、李小来、张焕军、李万希、张连保、张爱珍、张红珍、张爱民、张爱芳、张元召、张来关、张军章、张超军、李发升、骆朝海、张永华、徐元朝、张青岗、张远锋、骆军伟、骆军峰、张小青、XX伟、李林、张天有、任乱珍、张来伙、张光文、张战平、张小刚、靳学盼、余小分、卢桂英、张五尚、赵根关、陈莉莉、张换军、张善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