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范灵霞与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灵霞,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7民初141号原告:范灵霞,女。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周士庄镇牛家堡村东。法定代表人:贾瑞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臣,男。原告范灵霞与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灵霞、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吴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灵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50000元,利息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2日,被告在建设公司车间及办公楼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当时约定每月利息为3分,至今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本金和利息。截至2017年2月12日,被告欠原告利息共计40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即每月9000元,合计360000元,本息总计810000元。原告多次电话联系和当面催要,让被告清偿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公司所欠原告范灵霞本金450000元认可,无异议。但利息属于高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最高限额不超过4倍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付原告范灵霞欠款本金450000元,利息3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大同市凯之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光宇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建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