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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2行初65号原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十字社区园滨西路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3215706W。法定代表人郑伯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昆、朱华林,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安县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1003825518W。法定代表人李奕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林某,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林赞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农人民陪审员  陈金顺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航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