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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建诉李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李德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192号原告徐建,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文,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与被告李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 邓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