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建诉李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李德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192号原告徐建,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文,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与被告李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 邓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