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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闻长洪与张文学、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长洪,张文学,闻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532号原告闻长洪,男,1954年4月17日生,退休职工,住彭泽县。被告张文学,男,1971年8月1日生,农民,住彭泽县。被告闻远,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医务人员,住彭泽县。原告闻长洪诉被告张文学、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长洪、被告闻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学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长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按银行利率4倍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被告闻远作为担保人多次向我借钱给其朋友即被告张文学。2016年12月18日,我拿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闻远,约定借期3个月,由被告张文学出具借条,被告闻远签名担保。但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闻远辩称,借款属实,如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我担保人会承担。被告张文学答应今年10月份还清本息,如他12月份还未还清,我就来偿还这笔钱。被告张文学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了借条1份,证明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告张文学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出具借条,被告闻远签名担保。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张文学的诉讼请求,主张由被告闻远一人偿还借款。同时,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闻远既然自愿为被告张文学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则在被告张文学到期未归还借款时,应当履行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方式,被告闻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保证人。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张文学的诉讼请求,主张由被告闻远一人偿还借款,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闻长洪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闻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