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美惠与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惠,盘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齐美惠,女,199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理人孙玉新,系齐美惠母亲,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金长礼,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辽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医院已经全部履(2001)辽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美惠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辽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