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敬奎与宋宪凤、李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奎,宋宪凤,李文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176号原告:李敬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宪凤,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文领,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李敬奎与被告宋宪凤、李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宪凤、李文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敬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宋宪凤、李文领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宋宪凤、李文领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8日,宋宪凤、李文领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李文绍为宋宪凤、李文领作担保,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三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宋宪凤、李文领未答辩。原告李敬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协议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8日,被告宋宪凤、李文领向借原告李敬奎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被告李文绍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后经催要,被告未偿还。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李文绍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予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宋宪凤、李文领尚欠原告李敬奎10万元,由借款协议为证。原告李敬奎与被告宋宪凤、李文领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宋宪凤、李文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月息2分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宋宪凤、李文领共同偿还原告李敬奎欠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至还清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宋宪凤、李文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孟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