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皖英申请执行革命、阿依古丽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皖英,革命,阿依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王皖英,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苏市捷特尔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6542221971********。联系电话:1820900****。被执行人:革命,男,1976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苏市百泉镇白杨树村,身份证号:6542221976********。联系电话:1377908****。被执行人:阿依古丽,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苏市百泉镇白杨树村,身份证号:6525231975********。联系电话:137790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皖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革命、阿依古丽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皖英与被执行人革命、阿依古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皖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革命、阿依古丽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督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