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亚财、陈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财,陈友,陈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财,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陈友,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陈竟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亚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友、陈竟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