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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某、宿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宿某,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宿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