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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玉健水晶门市部与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玉健水晶门市部,刘来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1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玉健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H159号,经营者张士明,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大有镇新北村九组28号。被告:刘来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中山市古镇玉健水晶门市部(以下简称玉健门市部)诉被告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玉健门市部提交的起诉状列写了被告刘来友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未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通知其予以补正,但其逾期未予补正。本院认为,玉健门市部不能提供刘来友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刘来友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通知补正但玉健门市部逾期未能补正,故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玉健门市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玉健水晶门市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