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天恩与被张晓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恩,张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恩,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广济村*组***号,身份证号6121271948********。被执行人:张晓朋,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合阳县洽川镇莘野村*组,身份证号612132198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恩与被执行人张晓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额3755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晓朋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天恩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下余的赔偿款,被执行人张晓朋则将其所有的夏利牌陕AN82**小型轿车折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申请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