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等与高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370号原告:高某1,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高某2,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高某3,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高某4,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与被告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某1、高某2、高某3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