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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易德先与易得礼、易得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先,易得礼,易得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22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先,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得礼,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得加,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易德先与易得礼、易得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得礼、易得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