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易德先与易得礼、易得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先,易得礼,易得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22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先,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得礼,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得加,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易德先与易得礼、易得加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得礼、易得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