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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毅生、张玉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毅生,张玉民,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毅生,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左文亮,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玉民,女,汉族,1962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审被告: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钟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96168552Q(1-1)。法定代表人:李毅生,总经理。申请人李毅生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民、原审被告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毅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毅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毅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伶俐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吕庆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