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原始部落咖啡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方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原始部落咖啡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方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冰,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原始部落咖啡屋。经营者:高腾,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原始部落咖啡屋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原始部落咖啡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所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