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建军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军,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813号原告:于建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振阳街兴阳广场。负责人:曹永埈。原告于建军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乐天玛特射阳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天玛特射阳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乐天玛特射阳店赔偿于建军1000元;2、判令乐天玛特射阳店退还于建军货款39.4元;3、本案诉讼费由乐天玛特射阳店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0日,于建军在乐天玛特射阳店购买39.4元“雅妍苹果酒”。后得知该雅妍苹果酒中的食品添加剂“安赛蜜”,该种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雅妍苹果酒添加目录,故提起诉讼。乐天玛特射阳店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于建军在乐天玛特射阳店购买一瓶“雅妍苹果酒”并支付价款39.4元,发票代玛:132001581063、发票号玛:29822845。该饼干商品条形玛:6948074000059,其外包装盒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蜜素、安赛蜜、山梨酸钾、柠檬黄。经销商:上海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于建军函件投诉,反映乐天玛特射阳店销售本案雅妍苹果酒添加剂安赛蜜违法,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并对乐天玛特射阳店作出射市监食案(2016)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雅妍苹果酒的行为免于处罚,没收未及销售的雅妍苹果酒19瓶。本案审理过程中,于建军撤回对上海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于建军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于建军在乐天玛特射阳店购买的雅妍苹果酒,内含食品添加剂安赛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赛蜜不得在酒类产品中使用,雅妍苹果酒添加了安赛蜜,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乐天玛特射阳店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上海某公司的营业执照、《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乐天玛特射阳店总部即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库记录等,证明乐天玛特射阳店和总部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购进本案雅妍苹果酒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进货渠道合法。故乐天玛特射阳店并不知道所采购的本案雅妍苹果酒,添加了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建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因购买本案雅妍苹果酒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乐天玛特射阳店应退还于建军货款39.4元,对其要求乐天玛特射阳店支付赔偿金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于建军退还货款39.4元;二、驳回于建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射阳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