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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庄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庄德光,陈招娣,罗春典,李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70号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296C。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德光,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招娣,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罗春典,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李秀芳,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庄德光、陈招娣、罗春典、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自有资信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庄德光、陈招娣、罗春典、李秀芳价值3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期限为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永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