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文平雷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平,雷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22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特别授权),女,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勇,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彭文平,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雷文珍,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平、雷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