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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0号石金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金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30号罪犯石金国,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文盲,农民。二00四年五月因犯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金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5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石金国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石金国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刑,且有前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金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