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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新峰与朱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峰,朱海军,陈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2民初1995号
 原 告:于新峰,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楚村镇朱集村黄庄15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03131110。
 被 告:朱海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芡河路26号。
 被告陈金侠,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4197803126428。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峰诉被告朱海军、陈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新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新峰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新峰负担。
 审 判 员 马丽颖
 二0一七年 四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