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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雯、郑智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雯,郑智宇,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雯,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智宇,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傅XX,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陈雯因与被上诉人郑智宇及原审被告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60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雯的住所地为拱墅区××区,至郑智宇提起本案诉讼时,陈雯已居住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郑智宇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接受货币一方即郑智宇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陈雯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佳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