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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刘娜,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负责人王智先,行长。被执行人刘娜,女。被执行人李洪亮,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刘娜、李洪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刘娜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x里xx号楼x层x-xxx号房屋。后我院通过网络进行拍卖。买受人陈素兰(身份证号:×××)以最高应价二百九十四万元(2940000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xx区xxx里xx号楼x层x-xxx号房屋归陈素兰(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思萌-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