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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与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92号原告:王顺虎,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被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俊峰、郭静璇,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与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虎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