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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蓝金艳、蓝曹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艳,蓝曹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金艳,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蓝曹元,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13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月29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同月1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与他人合伙在忻城县由蓝春宁(已判刑)提供的场所里,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抽水费”。同年7月22日该赌场被忻城县公安局查处。案发后,蓝曹元于2017年3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于2016年6月中旬开始合股与他人在蓝春宁家一楼大厅开设赌场的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以营利为目的,合股与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用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蓝曹元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对公诉机关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与蓝盛宁、罗成凡、蓝海锋、罗荣花、蓝海英、蓝小凤、蓝美先、黄小兰、石元秀、蓝小艳(上述十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合伙在忻城县由蓝春宁(已判刑)提供的场所里,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抽水费”渔利。同年7月22日该赌场被忻城县公安局查处。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蓝曹元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蓝某1、蓝某2、蓝某3、蓝某4、蓝某5、韦某、王某、罗某1、罗某2、黄某、罗某3、罗某4、蓝某6、罗某5、蓝某7、蓝某8、蓝某9、玉某、蓝某10、兰某、蓝某11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象;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及同案人蓝春宁、蓝盛宁、罗成凡、蓝海锋、罗荣花、蓝海英、蓝小凤、蓝美先、黄小兰、石元秀、蓝小艳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与同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金艳、蓝曹元犯开设赌场罪成立。二被告人与同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曹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金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金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蓝曹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君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