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琳与周全海、张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琳,周全海,张鑫,江琳,周全海,张鑫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516号原告:江琳,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被告:周全海,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业。被告:张鑫(被告周全海妻子),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江琳诉被告周全海、张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发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全海、张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周全海、张鑫夫妇在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开发房屋期间,由原告向被告建房工地运送砂石料,工程完工后,除已付原告部分运费外,尚欠原告运费20000元,被告周全海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此,具状起诉。被告周全海、张鑫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周全海、张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对自己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周全海在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开发建设房屋期间,原告江琳为其建房工地运送建筑材料。2015年2月16日,原告江琳与被告周全海对此前的运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周全海除已付部分运费外,尚欠原告运费20000元,被告周全海于当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江琳持欠条多次找被告索要尚欠运费无着,遂依法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琳与被告周全海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江琳按约定按时向被告周全海运送了建筑材料,而被告周全海却未及时向原告付清运费。因本案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江琳依法可随时向被告周全海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周全海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给付尚欠运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等违约责任。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周全海与被告张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周全海、张鑫夫妇共同清偿。故此,原告江琳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全海、张鑫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琳给付运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全海、张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