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某、刘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全建,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全建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贵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