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炜申请孙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炜,孙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80号申请人高炜,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小云,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炜申请孙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督41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正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