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魏巨斌与张继君、刘新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巨斌,张继君,刘新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465号原告:魏巨斌,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男,1959年6月9日出生。被告:张继君,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刘新渭,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魏巨斌与被告张继君、刘新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君、刘新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巨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养殖经营资金周转欠缺,找到原告借款20万元周转,当时的被告向原告承诺在两年之内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事后,原告在被告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找到被告清偿借款,被告推诿至2016年12月21日之前卖鱼还款。原告见被告确实承包了鱼塘在养殖,便又再次相信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可被告在指定还款期限再次到期后,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去电与被告联系催要时,被告拒绝接听来电而回避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起诉��人民法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张继君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证据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审核,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张继君、刘新渭未到庭,诉讼过程中,其也未向本院举证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张继君与刘新渭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3日,张继君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应负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君、刘新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巨斌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张继君、刘新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