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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0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0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区(103栋)厂房B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0070-0。法定代表人林再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布吉侨联综合楼701,组织机构代码75565221-8。负责人陈浩宇,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436235-7。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2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796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94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0630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94元已划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