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荣生与广西南宁福中辉商贸有限公司、农艳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生,广西南宁福中辉商贸有限公司,农艳芬,黄志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368号原告:黄荣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伟,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福中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佳宁。被告:农艳芬。第三人:黄志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伟,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生与被告广西南宁福中辉商贸有限公司、农艳芬,第三人黄志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荣生于2017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生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荣生负担。审判员 李瑶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