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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李茂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李茂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20091438-4。负责人马云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继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茂宽,男,1955年7月10日生,壮族,居民,住宜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81民初1312号民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茂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茂宽与其妻唐桂花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南路8号(龙江新城小区17幢1单元201号)共同共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李茂宽,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唐桂花,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茂宽与其妻唐桂花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南路8号(龙江新城小区17幢1单元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李茂宽,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唐桂花,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二、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