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其琴与龚明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琴,龚明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569号原告:周其琴,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龚明见,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周其琴与被告龚明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龚明见,系本案的主债务人,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在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未查找到该人的户籍信息,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其琴对被告龚明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