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强与陆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011971********。被执行人陆君,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青年东街交通巷**号。身份证号6222011970********。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特1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乐元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