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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强与陆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011971********。被执行人陆君,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青年东街交通巷**号。身份证号6222011970********。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特1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乐元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