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灯全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灯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0号原告:陈灯全,男,土家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献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力冬,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陈灯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