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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炜、邱永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炜,邱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炜,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2006年9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邱永华,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炜、邱永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炜、邱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炜、邱永华经事先预谋,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美食街与九一北路交叉路口,被告人邱永华骑着助力车负责望风和接应,被告���黄炜持随身携带的钢制镊子,将姜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OPPO牌A37型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黄炜让被告人邱永华骑车载到登高电影院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他人。销赃后,两被告人返回中山路豪客来餐厅附近再次扒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牌A3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87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永华在案发前吞服刀片,腹部B超显示其消化道有异物,龙岩市看守所对其暂不收押。另,被告人邱永华在庭审后退赃款11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炜、邱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炜、邱永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暂不予收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领条、建生车行销售单、合格证、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告人���炜、邱永华的供述和辩解,道路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炜、邱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永华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炜、邱永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永华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邱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邱永华退赔的1187元,予以归还失主姜天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莉  娜人民陪审员 黄  颖  如人民陪审员 林    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茜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