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雪峰与温海涛、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峰,温海涛,张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255号原告:侯雪峰,男,1962年10月0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110725327。被告:温海涛,男,1984年12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楠,男,1989年04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侯雪峰诉被告温海涛、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海涛、张楠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侯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363.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5日2时20分,被告温海涛驾驶被告张楠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沿平榆高速行驶至118公里处时,与陈令立驾驶的鲁H7U**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皖L×××××号小型货车乘员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山西省榆社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又转至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头颈胸腰及四肢软组织损伤等。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温海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令立无责任。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并需后续治疗。对于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未予赔偿。为此,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温海涛、张楠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2时20分,被告温海涛驾驶被告张楠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沿平榆高速行驶至118公里处时,与陈令立驾驶的鲁H×××××-鲁H7U**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皖L×××××号小型客车乘员原告侯雪峰受伤。原告先至山西省榆社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6年6月15日至7月19日转至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支付医药费16574.4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头颈胸腰及四肢软组织损伤等。原告的损伤经安徽为民司法所鉴定,于2016年11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并需后续治疗不低于10000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温海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令立无责任。被告张楠、温海涛仅给付医药费,其余费用未予赔偿,原告起诉来院。事故发生时被告温海涛系被告张楠雇佣驾驶员。另查明,皖L×××××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乘员险,每座5万元。原告与张楠已经就该保险达成调解意见,张楠自愿放弃索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车上乘员险50000元的权利,同意由原告侯雪峰到保险公司自行领取车上乘员险50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陈令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系原告侯雪峰的相关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及赔偿范围及标准。原告侯雪峰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处理,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依据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被告温海涛系车辆驾驶人、直接侵权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告张楠系车辆所有人及雇主,事故发生在雇佣期间,故该赔偿责任应当由张楠承担,温海涛负有全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5万元,原告与被告张楠已经就该费用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原告未主张无责任的机动车交强险部分,本院予以预留。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为:医药费16932.74元,误工费16676.12元(至定残前一日146日114.22元×146天)、护理费10279.8元(90天×114.22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4天×30元)、残疾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40元,共计108820.66元。扣除已经调解车上人员险50000元,被告给付医药费16932.74元,预留无责任的交强险11000元,剩余损失30887.92元应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侯雪峰各项损失30887.92元,被告温海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侯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被告张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