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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俊历支付执行款257,9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12,18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申请费3,769.00元,共计273,883.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273,883.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