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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永忠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62号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关于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忠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崇州刑初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随身财物4159.5元转为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忠被崇州市公安局扣押的4159.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