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玉霞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霞,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50号原告:贾玉霞,女,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强,男,汉族,38岁,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贾玉霞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为约定管辖,不属本院管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霞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