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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张久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强,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现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东路**号。负责人许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晓闯,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久权,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郑生辉,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骆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张久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1.5元,由上诉人骆强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