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风云、鲜于凤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风云,鲜于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谢风云,男,生于1978年9月3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鲜于凤琴,女,生于1982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宜都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鲜于凤琴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鲜于凤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于凤琴的银行存款2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